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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

时间:2016-08-26 来源:三维钢构 点击:153次

  9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在听取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孟凤朝关于为了在各地区投标而注册了200多个“空壳”子公司后,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建筑市场应该是统一的市场,不能搞地方分割!”
  
  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对打破地方保护、建立全国统一建筑市场做了相应规定。《规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三维钢结构建筑案例图1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规定》强调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提出: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统一公布中标企业(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并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在建筑市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不履职、建筑企业在多个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等行为,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定的要求,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建立省际协调联动机制的要求,明确本地区负责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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